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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热点曝光台: 南京市禹沐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7 0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南京市禹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0〕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南京市禹沐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403

法定代表人:贺传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XW5TF4K

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项货物,其中第二项为防尘口罩垫片100个,申报价格FOB120美元,第三项为防尘口罩5100个,申报价格FOB1785美元,第四项为无品牌的XY-FM01非医用一次性口罩724个,申报价格FOB1194.6美元。报关单编号:22262020000012549。

经查,上述第二项为防尘口罩垫片5000个,实际价格FOB120美元,第三项为防尘口罩5100套(每套含一个口罩和10个口罩垫片),实际价格FOB3009美元,第四项为非医用一次性口罩36200个,实际价格FOB7964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实际出口货物发票、装箱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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