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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新闻: 衡水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17 03:03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15日,你单位主动告知其在高新区冀衡路蓝天大街交叉口北行西侧所建的库房一、库房二、成品库、制漆一、二车间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库房一、库房二、成品库、制漆一、二车间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于2016年开始建设于2017年建设完毕,合同总价1620330元。现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申请听证。你单位接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放弃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以罚款 捌万壹仟零壹拾陆元伍角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05月14日消息,衡水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法定代表人:孙凤林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0]第4-007号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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