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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闻热点: 洋山海关关于武汉瑞富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5-20 12: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武汉瑞富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046号

当事人:武汉瑞富阳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A座22层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54126A

法定代表人:李志

经我关调查,武汉瑞富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次氯酸钙(海关编号222920200001016469,HS编码282810000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2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16065.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次氯酸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163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口检验检疫申报资料及相关检验证明。2020年4月我关向产地海关(仙桃海关)确认有关情况,产地海关反馈上述货物在属地未实施检验。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该公司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该批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经计算,涉案货物货值为16065.00美元,按照申报当日汇率(1美元兑7.1104元人民币)计算,折合为人民币114228.58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综合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货值金额的7%,即人民币79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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