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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鲜事: 南京威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20 1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南京威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9号

当事人:南京威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155号东山国际滨河街区9幢61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玲

海关代码:3201963C85

当事人委托上海德才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多参数监护仪5台,申报规格无型号,申报价格FOB18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18193010,报关单号223120200000944922。经查,第二项货物与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规格型号不符,实际为M-9000E。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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