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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消息: 南京健怡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20 16:17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南京健怡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7号
当事人:南京健怡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19层C座
法定代表人:陈文
海关代码:3201960531
当事人委托上海晶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无纺布衣服38375件,申报规格100%聚丙烯,申报价格FOB3856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210103010,报关单号22312020000089641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规格为60%聚丙烯织物涂40%聚乙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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