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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新闻头条: 湘潭新阳光农化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20 1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湘潭新阳光农化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其中第一项货物5%甲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1500千克,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关单号2231202000005453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于2020年3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二○年五月九日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申报价格CIF90000美元,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8号 当事人:湘潭新阳光农化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40号帝景国际综合楼开心阁二区9单元2209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曙霞 海关代码:4303364012 当事人委托上海荣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第一项货物实际有效成分CAS号为119791-41-2,申报有效成分CAS号137512-74-4,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经查,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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