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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案:王振华和新城控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网络整理 2020-01-29 05:46

柳宇霆/文 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刑拘,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栽”了。

7月3日下午,上海公安方面回应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当晚,新城控股公告,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被选举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另据新民晚报的报道,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尽管在法庭未定罪量刑之前,王振华还不能称之为一名罪犯,但涉嫌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已经说明“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从目前的法医鉴定、被害人陈述等已知证据看,的确对王振华不利。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有关犯罪事实被认定,王振华可能被判猥亵儿童罪成立,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应在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量刑。

当然,对于王振华来说,还面临一个不利情况,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女童伤情为“轻伤”。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致人重伤,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猥亵过程同时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的,并不需要数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王振华只需以猥亵儿童罪来起诉审判,而致人轻伤只作为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应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公众的反映看,还存有不少疑虑。首先,就是王振华所涉嫌的罪名,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毕竟,强奸罪比猥亵儿童罪,在法定量刑上更为严厉。应当看到,从刑法界定上,猥亵与强奸属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是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实施淫秽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尽管女童“阴道有撕裂伤”,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强奸所为。如果王振华实为强奸,依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不难作出较为科学、准确的判断。当然,这些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经得起检验。一旦证实存有造假,对有关人员应当问责到底。

就此案来说,在具体操作环节会不会被“轻纵”,也是公众顾虑较多的地方。必须看到,保护未成年人,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宗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写入了保护条款。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也都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为非作歹、作恶多端而被重判者不乏其人,目的就是遏制性侵儿童案件频发态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在这种重拳出击的背景下,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犯罪,注定接受从执法机关到公众舆论的立体检视,包括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有没有产业链,都应当查个水落石出。

新城控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很多公众对此案高度关注,还因为自身利益与之休戚相关。从报道情况看,新城控股的所作所为,的确有违规之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即在重大事件之列。但是,7月1日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随后两天,新城控股并无相关公告、紧急停牌,股价连续上涨,消息曝光才持续下跌。如果查证违规属实,对于受到损害的股民,有权利进行索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罪行属实,即便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具有亿万身家、显赫地位,也不能逃逸于法网之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彻查真相、严惩不贷,给公众一个交代,用决不宽恕的司法制裁,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堤防。(作者为法律学者)

Tags:新城控股(42)猥亵女童(6)王振华(22)王晓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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