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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方出手!提示买房13大坑: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款转入非监管账户、签“双合同”都是风险!

网络整理 2022-09-11 22:10

10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简称“《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共计13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即是风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七、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九、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

十二、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

记者发现,多个城市此前都发出类似的商品房购买风险提示。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湖州市商品房购买风险提示》,就商品房购买环节中的十大风险进行提示。广州市住建局近日也发布了《广州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就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作出7条提示,内容包括严格遵守限购政策,预防警惕“代办资格”、“伪造流水”、“首付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楼市已进入双向调控时代

在风险提示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这一风险提示也让人联想起多个城市出台的楼市“限跌令”。此前,包括江阴、沈阳、桂林、昆明、唐山等城市,曾先后发布房价“限跌令”,以稳定房地产市场,这些城市所提出的措施中都包括规范房企产企业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其实,每次楼市回调,都会出现开发商“降价潮”,地方政府祭出“限跌令”,主要还是以部分三四线城市为主。在市场人士看来,当前楼市已进入双向调控时代,防止上涨和防止下调并存。房企为促进销售,回笼资金,下调销售价格,吸引购房者尽快入市。但“价格战”并非长久之计。“发布限跌令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出现价格盲目下跌,干扰正常交易秩序,部分房企违规降价使得市场心慌慌,也会损害其他房企的正常销售。”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房价大涨大跌都不可取,都可能会引发市场预期波动,并将这种涨跌进一步强化。相比一二线重点城市,三四线城市产业结构不仅单一,而且比较传统、升级很慢,地产繁荣并依靠这个行业强大的产业关联性,带动了上下游投资和消费、就业增长,对这些城市非常重要。而且,按照预售价格备案的规定,价格经管理部门备案以后,15%范围内的上下调整是可以的,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但超过15%就必须要重新备案,之前很多城市也有类似情况,所以不能叫做“不让下跌”,而是不能违反价格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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