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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罗19名经营户维权退款遭殴打事件的判决书

网络整理 2021-04-02 11:56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刑终143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华山,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住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平,女,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常委”,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青松,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飞,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书槐(曾用名陈书怀),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舒尚淑,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鄂0105刑初10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华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蒋平伙同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的“常委”召集经销商开会,商议与前来维权的人员进行谈判,并提出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教训一下。当日下午,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伙同王家旗、黄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天下名企汇一楼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内,对前来商谈维权退款的经营户徐某、杨某、李某1、凌某、覃某、张某2、段某、王某1、贺某、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王某2、梁某、陈某2进行殴打,强拿硬要上述被害人手机、逼迫被害人出具不再维权的承诺书及家庭成员信息,并以此威胁被害人不得再行维权事宜,造成被害人杨某的小米5X手机、被害人张某1的华为Mate10手机、被害人贺某的三星S7手机丢失。经鉴定,徐某两处伤情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杨某三处伤情的损伤程度分别为两处轻微伤和一处轻伤二级、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凌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覃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贺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小米5X手机及华为Mate10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52元。
  被告人蒋平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金青松于同年4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胡飞于同年4月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书槐于同年5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华山于同年9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舒尚淑于同年5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蒋平的亲属已代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与被害人王某1、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1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赔偿被害人段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王某1、段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本案各被告人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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