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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良性发展还需跨部门监管

网络整理 2021-01-05 13:14

近年来,“直播带货”渐成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风口。据商务部统计,2020年一季度,世界电商直播超越400万场,各大传统电商和社交电商平台纷纷推出直播带货模式。

受疫情影响,2020年直播带货更加火爆。在红火的背后,消费者反映虚假宣传、售后无保障、假货等问题出现,主播、商家、平台,谁来担责?直播带货中的乱象如何规范和监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直播带货类型不同,主播承担的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也 不同,界定直播性质至关重要。朱巍认为,第三方跳转类直播,主播应承担销售者责任,引流宣传类直播,主播则应承担广告人责任。目前多部门已出台了相关规定 规范直播带货,但对于主播是销售行为还是广告行为的界定,以及平台应承担的责任还不明晰,朱巍认为,规范直播带货要跨部门监管。


多部法律可约束直播带货


新京报:直播带货中会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朱巍:直播带货很多涉及虚假宣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引导下“冲动消费”,这也使主播更倾向使用“极限广告词汇”博人眼球、提振销量。

还有一些演戏砍价的行为,这个是违反商业伦理的,也涉及销售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新京报:前段时间罗永浩直播卖羊毛衫“翻车”,他说自己也被骗了,您觉得他是在规避自己的责任吗?

朱巍:直播带货确实容易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出现问题的时候,主播要按照法律去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责任。

新京报:公众人物、明星带货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朱巍:公众人物不仅是在销售,更多的是代言。《广告法》中规定,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不能代言的,如果代言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有无明确规定直播中应禁止销售的商品名目?

朱巍:2020年11月,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但是这个规定的前提是要说清楚主播到底是销售行为还是广告行为,如果是广告行为的话,《广告法》中规定的不能有代言人的商品,如保健品就都不能在直播间里卖了。

新京报:目前有哪些法规可以约束直播带货?

朱巍:《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中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来还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界定直播性质至关重要


新京报:淘宝直播这种有电商平台为基础的,与快手、抖音这种在短视频平台的直播,两者有什么区别?

朱巍:直播的类型分很多种,有直接销售类、第三方跳转类、引流宣传类等。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的直播带货是直接销售行为。

第二类发生了跳转的直播,比如在快手、抖音上看直播,购买时会跳转到第三方平台,和直播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跳转后的购买行为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跟淘宝一样,是一种销售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生了跳转后,之前的直播是广告行为。

第三类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自己不卖货,通过自己的高人气,在直播时为其他电商宣传引流,我认为这是一个广告行为,主播应该承担广告发生的责任。引流者是否知道对方是电商,或者是否明知对方卖假货,需要仔细厘清。

新京报:怎么界定主播的身份?

朱巍:我倾向于认为,第一,如果直接在自己直播中销售,不管是不是发生跳转,都应该认定为销售行为;第二,引流行为就是广告行为,主播就是代言人。在哪买的谁就是销售者,对消费者维权是有利的。

要解决互联网直播中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分清楚它到底是哪种类型,适用法律是不一样的。


应对平台进行分类监管

新京报:直播带货中出现问题,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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